2016-10-22

藥品統一固定價法不適用德國書市

華倫費爾思律師評論:歐洲法院發佈藥品統一固定價法判決文

歐洲法院判決文,藥品統一固定價法不適用德國書市。維護德國圖書統一固定價法曁託管律師迪特.華倫費爾思 (Dieter Wallenfels)解讀如下:

歐洲法院已二度針對國家法律規範是否適用在統一書價法召開會議,就歐盟區域遵守的團體共同規則損及商業競爭進行討論,結論都是,歐盟區域法律不排除這一類的合法規定。Leclerc /編號C-229/83審案與1985年法國統一固定書價法有關;Leclerc /編號C-531/07 審案與2009年奧地利統一固定書價法當時的一則法條有關。依據該條,奧地利出版社與出版本部位在締約國境外所簽訂的合約,允許歐盟經濟市場區域的終端銷售價在奧地利書市販售的約定內容,雖然如此,這不代表其它出版社,也包括德國出版社得遵行辦理。

顧及書市的特別狀況

歐洲法院指摘,該項條文等同對外國出版社依照奧地利書市進口貿易的狀況,以特別條件提供符合當地書價的一條禁令。也就是說,若要解除這條法障,就得准許國外出版社發行人為奧地利市場書價研擬跨界書價,而這個價格是顧及該地市場的特別狀況而訂出。
這不僅是歐盟委員會所該支持的立法程序,也是歐洲法院對文化資產對象,圖書,採取保護立場,及對貨物自由暢流的法律限制答辯的表態,只要這能成為相關人士遵行的法律目標,是跨界書價相對可行之法。從法院觀點來看,這個前題條件成立,以其表述之文進行的立法程序,這也包括這樣的跨界書價對該地書市帶來何種影響。

歐洲法院對藥品統一固定價法所作的決定,無法用在書市

從歐洲法院目前為藥品市場所作的有關決判,也就是說,這個決判無法用在圖書市場,尤其這非法院所指 ,國外藥品物流業者沒有機會進入德國市場,如果他們不像有據點優勢的在地藥局,以優惠價格在市場競爭的說持詞。然而書店業者不與藥局業者相提並論

藥劑師為病患提供處方簽的情況是另一種,尤其當這碰上的是嚴重急症病患與意外事件,他們提供的建議會比書店人員提供給顧客的還要頻繁些,這時藥店地點的優勢就比書店來的多一些。線上書店業者顯然沒有地點上的問題,也不會對實體零售店追求的市場成長帶來負擔,儘管他們經營的線上店面不允許有任何的進價優惠。

法國法律在2011年通過跨界固定書價法之前,離線業者的據點優勢必須透過線上交易業者發佈優惠價的可能性達到平衡的持論,在當時曾扮演著一個角色。歐盟委員會提出與之相符的反論,對此,法國政府出具反駁證明,亞馬遜就是一個明顯例子,就算行使統一固定價法,採取全盤切入市場之策,仍以高市佔率勝出,不論是在法國,還是德國,亞馬遜皆是線上銷售市場上的領導廠商。甚至在法國市場問鼎數位龍頭之位;反觀法國當地書店想要切入這塊市場的難度很高。

因此,對外國供應業者適用的德國統一書價法,及與固定價格有關的義務條文,無論如何,就不能將其視為進入市場的阻礙之說。就如我們從市場上看到固定書價影響所及的真實情況看到,歐盟境區的其他會員國業者遵守的統一固定價法無異於德國業者。若外國物流業者不把價格競爭做為貨品進入德國市場的重要手段,甚至將它當成佔有德國市場的唯一殺手鐗,而這正是歐洲法院審理藥品統一固定價案例所持的看法;反觀,圖書業的價格競爭,大型跨國企業夾其市場優勢力求壟斷市場的炒做書價,使實體零售店蒙受越來越多的經營壓力。

有鑑於外國書商業者應當遵守的一般法規也適用在德國業者的觀點上,德國聯邦政府得以合理認為,德國統一書價法,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生效的修正條文,是所有在德國的銷售業者應當遵行的法律條文,而這也是那些與歐盟共同法達成協議的相關外國業者應當遵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