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2

迪特.華倫費爾思律師:論書店進貨折扣

折扣50%是書店進貨折扣的底線

聖誕節前的這個禮拜對許多出版社來說,不僅只是一個令人意外的美好星期:書店業者在議商進貨折扣。如果業者要求的進貨條件,是在法律框架之外遊走時,法院會怎麼來審理這個案子?這個問題就由維護德國出版社統一書價法託管律師迪特.華倫費爾思 (Dieter Wallenfels) 在以下的訪談中回覆。

書店業者進貨的折扣%數在高到多少時,就會違反到統一書價法規?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書店業者進貨折扣%數,不僅沒有對最低折扣作出規定,就連最高上限也是沒有。當然,統一書價法第六條不僅只是對書店銷售圖書的最後售價(也就是終端消費者的購書價格)在價格上作出統一規定而已,而是它在維繫出版社與書店貿易之間的關係時,也扮演了調節功能。統一書價法在這方面,有它明文規定之處,也有訂的不太清楚之處。

統一書價法對圖書進貨折扣有哪些明文規訂?
這說的具體一點,圖書中間代理業者的進貨條件不該是比最下游銷售業者的進貨價還要來的差。圖書大盤批發業者提供的折扣,也就是圖書運送業者進貨條件的上限。法律明文規訂之處還有,出版社提供給非圖書業者的折扣條件,不允許提供給圖書本業業者還要更好的折扣優惠。

那麼,法律需要解讀之處是在哪?
法律比較沒有明顯規定的地方,這是指,出版社在研擬圖書訂價與折扣條件時,不該把這個聚焦只是放在圖書營收上,必須做出考量的地方還有,在業者本身企業規模的框架下,提供的是什麼樣的書店服務,以及這會帶來哪些可能的經濟業務。

業者拿到的折扣數字,以及清楚的通知說明,這些是怎麼來的?
這些能援用德國聯邦卡特爾局之前就有的管理實務,來研擬出它的可能性。確切地說,50%就是折扣上限。折扣的議價空間,這若是比消費者購買價格的一半還來的多,小型業者就會認為自己在折扣談判空間上,在相較大型業者時,自己是被蔑視的,而持這種論調的小型業者,是這麼地多。況且,差距過大的折扣幅度,這並不符合統一書價法規的意義與目地。

雖然統一書價法並沒有對出版社提供的折扣作出明文規定,不過50%是不是有它在法律上的一種約束力?
我能夠可想而知,法院在今日仍然是把50%作為審案定向的準則。此外,圖書大盤批發業者的折扣也很有可能就是在這個高度移動。

出版社提供給往來圖書業者的折扣,這若是觸犯到法律底限時,這家出版社會受到法律何種制裁?
法律自己就會訂出制裁違紀書商的規定。法律會勒令要求觸犯法紀的出版業者,停止營業。違紀業者若是還在用蓄意、或因疏忽不察而觸犯到法規,這也得要擔起法律賠償的損失義務。通常,反競爭限制法規,也有訂立這樣的制裁法規。業者在從事圖書交易時,制裁法規就能適用在濫使市場權力的重量級與主導型出版企業。

難道圖書業者就能無所忌憚了嗎?
不會。這麼做的圖書業者就是違紀共犯。好比,若是有個銷售連鎖鏈要求降低進貨折扣,而這不是出版業者所能允許的,但礙於壓力,仍然同意該圖書業者的降價要求,這時雙方都是觸犯法律。市場上的每一位競爭者,覺得自己因這種降價折扣受到虧待,就能對兩方業者採取法律行動。

折扣定義指的還有哪些?這除了有廣告津貼,年度業績獎金,付現%數,延長付款期限之外,出版社給圖書業者還有另外好處?
這方面,德國聯邦卡特爾局也有它的規定。它是這麼說的:補助廣告津貼,部份補貼,在進貨條件意義上,只要是對業者是有利的好康,以至最後是在提高進貨折扣,也就是說,出版社在研擬供應折扣限度時,就會在這方面做出應有考量。在做圖書生意時,出版社只有在補助非常特別的圖書廣告活動時,才不會把這列入在折扣計算內。其它的都是進貨折扣條件。

出版社可以對有傾銷威脅的圖書業者依法起訴,因為出版社不願提供該業者不被允許的高折扣?
出版社可以走法院申報判決途徑,由法律來對此作出澄清。如果該圖書業者果真是在傾銷 ─ 某些出版社一定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 ─ 控告該圖書業者傾銷,就有可能成立。

那麼,出版社能把威脅到它的大筆損失,透過法律控告途徑來再次將它排除?
為了盡可能不至釀成更多的損失,出版社應該要嘗試,從一次緊急程序上,做出阻止圖書業者傾銷的決判。通常,出版社當然能向傾銷的圖書業者索取賠償損失。

非常大型書店業者在把旗下連鎖店面明顯裁縮後,現在還能像過去一樣,總是以提高書店銷售業績為由,要求出版社提高進貨條件?
這肯定是會有它的損失。因為出版社就會引用法律條文,書店業所提供的售書服務,這是要清楚合乎購書人的興趣。大型書店將旗下店面裁縮整編,這是圖書市場上的ㄧ種趨勢,而這是從立法人之前自行研擬形成出來的路。人們終究會去看,對企業經濟的所有評估,是去找到法律釋免目的之界線 ── 也就是,從政治文化功能的考量上,來找出這條界線。

出版社可以與一家從事違法行為的圖書業者,也是能共同依法起訴?
出版社當然可以採取共同行動。卡特爾局不允許的只是,出版社若是採取聯合行動,並說,我們要封鎖一家書店業者,不過,出版社若要採取法律共同行動,這是可以的。這麼一來,各家出版社就只會結盟自己的利益,而這就是集體訴訟的一種方式。

一家大型線上書店業者可以在一家出版社進貨條件談話框架下,被要求,該出版社不願再提供這麼多的電子書配套?
這是不可以的。這從出版社商業銷售的考量上,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違害行為。出版社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不過,不許拿自己發表的意見來要求書店業者就範。

托爾斯坦.卡西米爾(Torsten Casim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