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姆城工業大學被告一案,控方屋默出版社敗訴收場
歐依根.屋默出版社(Eugen Ulmer)控告達姆城工業大學(TU Darmstadt)侵害該社著作權案,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全數打回。這場官司事由,屋默主控該大學將該社發行著作已置放在圖書館架上,儘管如此,仍然進行獨立掃描存檔,以至該館使用人不僅能在閱讀電腦終端機看到該書數位版,還能列印、儲存。
引用著作權法第52b條條文而過度解讀使用著作的各種抗辯詞,目前全數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退回,甚至還將歐洲法院於2014年9月作出的一項決議延伸出去,將卡爾斯魯爾最高法院法官扯入此案。
對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發佈反駁聲明,理由如下:
控方(甲方:屋默出版社)提供被告(乙方:達姆城工業大學)簽訂授權使用合約,乙方有權將甲方出版發行著作轉為電子格式儲存在該校圖書館數位典藏區,供讀者閱覽使用。乙方指稱,就算沒有甲方允許,該館引用著作權法第52b條,甲方著作也能在這種形式下被館方讀者利用,館方使用甲方著作依法並無不妥。依據「雙方構成授權合約規定」,這是依據著作權法第52b條構成,反而造成乙方透過這種途徑使用甲方著作,這要解讀就會從雙方構成現有合約訂立條項之權益有所了解,而不會只是用合約提案概括而論。
乙方在館方數位閱覽區提供甲方出版著作供讀者使用,如果這是館方為服務大眾閱覽有其必要時,乙方就有權將甲方著作轉為館方典藏的數位資料。雖然著作權法第52b條文未有明文規定。然而這一類的案例,讀者可在公共場合直接使用以教學與研究為出版目地的著作,可適用著作權法第52a條第3項,館方為服務讀者,為閱讀典藏書籍進行必要的複製可被允許。圖書館於法有據因而提供數位閱讀區相關應用,因為館方被授予複製著作電子檔之行為,若是雙方在沒有訂立這類附帶條款下,就想引用該條法規進行相關應用,被複製的著作電子檔有一大部份的實質內容就會遺失,實務上,甚至還會失去使用期效。
使用人在館內數位閱讀區,將館方備妥之數位著作進行可能列印、或儲存在USB內,乙方可依照著作權法第52b條不至觸犯著作權。著作權法第52b條第5項第3點準則編號2001/29/EG,並非如以下的狹義解釋:館方開放存放在數位閱讀區的數位著作給讀者使用,使用人在數位閱覽區只有閱讀是被允許的,這並不表示使用人也能列印、或儲存該著作。在館方數位閱讀區使用人未經授權就複製該著作,乙方也不會因此擔起法律之責。上級法院無法確定的是,館方數位閱讀區使用人造成不合法複製著作是為了什麼。因此,也就不得不設法找出其它出路。依照著作權法第53條,使用人因私人使用、或個人其它用途將館方數位閱讀區電子著作列印、或存取是可被允許。
(德國出版書商週刊編輯團隊用粗體字標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