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的價值常常高過它的價錢
德國綠黨針對網際網路政策提出指導方案,對於著作權法提出根本訴求,引起文化界與政黨內部的檢討提議。在德國基爾舉行政黨大會的初步決議,將著作法律保護期限縮短至五年的提案刪除。德國出版書商週刊與德國政黨-綠黨的文化政策發言人阿格尼絲.克倫維德(Agnes Krumwiede)進行以下訪談。
德國綠黨針對網際網路政策提出指導方案,對於著作權法提出根本訴求,引起文化界與政黨內部的檢討提議。在德國基爾舉行政黨大會的初步決議,將著作法律保護期限縮短至五年的提案刪除。德國出版書商週刊與德國政黨-綠黨的文化政策發言人阿格尼絲.克倫維德(Agnes Krumwiede)進行以下訪談。
問題:網際網路官員對於「使用取向型」的文化瞭解進行宣傳;以及,在多數的情況下,文化官員本身就是來自創作的生態環境,就這兩者間的差異,介在族群與政黨之間的鴻溝是否越來越深?
克倫維德:數位化所帶來的可能性,以其發展速度之快受到大家低估,就在幾年前,合法的商業模式幾乎無法從網路上下載。非法內容交換平台趁機填補這塊真空市場。對於在網路上下載免費內容已經習以為常的人,在多半的時候,就很難讓他們在未來以付費方式去讓他們獲取內容。文化內容的價值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常常是高乎金錢的意義 ── 我們生活依循使用取向型的認知為對尊重創意的成果有益,並終能貫徹執行,我對這項看法相當肯定。
問題:德國聯盟90/綠黨提出網際網路政策綱領,基於網路延展性的要求,並非僅是在政黨內引起黨員檢討,而是也把作者、出版發行人、藝術家協會團體帶向與綠黨持反對的立場 ── 特別因為訴求,在著作權法內斷然將著作的法律保護期限縮短。難道綠黨不會因此而公開得罪文藝界內的部份重量級人士。
克倫維德:這項提案的編纂人很快就發現,這提案內列出不合理的要求,綠黨在召開黨內會議時,這個嚴重錯誤也公開付起應有責任。最原先的公開提案就「只是」過去的一項草案。以我們站在文化部的角度來看,藝術界的女作家與男作家是我們綠黨的根基;我們要鞏固他們的權力,而非是去削弱他們的權力 ── 所以,著作的法律保護期限縮短至五年的提案被刪除。
問題:這項調整讓步後的合理期待 ─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相當著作人在世期間 ─ 能足以讓政黨文化部官員在著作處在法律保護期限內與著作人往來對應?
克倫維德:過去會議對於著作保護期限明文立法未能順利通過。將著作保護期限制在著作人在世期間的想法,在開會提案檢討時,只是列入檢討的考慮項目。我們身為文化官員在檢視這類議題時,是以冷靜的理性態度來處理。由於一次縮短著作權保護期限,到以著作人在世期間為準,依據國際法規對著作權法的條文規定,用在德國時,從政治的實際面上根本無法適用。除此之外,綠黨陣營的多數黨員是否會同意取消著作權的繼承權,我對此深感懷疑。著作人去世,就結束對其著作權的保護,這對文化創作的藝文人士願意投入創作的意願也是會帶來負面影響。
問題:著作權的相關辯論會上,在過去這段期間探討免費使用內容極大化的可能性、非商業性的使用,已經擁有許多支持者。您會如何在綠黨營內宣傳著作權的基本概念,(一位作者)的創意成果具有保護價值,是否能獲得合理報酬的權益。
克倫維德:如果說,網際網路發表有品質水準的內容,我們希望這能對新一代有所啟發助益而保存下來,這時,我們就得發展出一套能夠保護藝術家創作權益,與激勵創作的新措施,這麼一來,就能讓藝術新創源源不絕誕生於世。辯論進行碰到棘手的問題在於「誰要是力挺著作權,使用者就會侵權」的口號,造成無區別與民粹走向的兩極化現象。著作權進行現代化工程,這是為維護著作人的著作權利,而著手進行調整,從綱要設計的架構來破解這項「不可能的任務」,我對破解這道習題抱持樂觀的看法。
問題:從(就是EU女專員Neelie Kroes)在「著作權法」只是讓人理解到憤恨的字眼,卻在同一時間,這樣的憤恨又讓著作人越來越覺得缺乏保障,以目前這種矛盾來看,您能對此提出解釋?
克倫維德:並非是著作權法的本身,而是著作權法受到濫用,才造成目前這種矛盾現象。這些矛盾中還包括,如果這些著作是以偽造方式而觸犯著作權法,在對這些人提出法律警告時,法律判處的罰鍰不成比例;沒有著作人會以這種寄生的商業模式來獲取作品利益。
問題:對內容從事評價的私人企業 ─ 出版社 ─ 只能在外界眼中視成是公開受到評擊的商人,而非是為所有著作發動一次社會運動,在可能的情況下,這也可能針對國家政府的經濟大門,而且還打開這扇大門了呢?
克倫維德:沒有在投入藝術推動的情形下,在過去不涉入經濟、也不參與觀念內容討論的「新評價者」,這在網際網路傳播內容的型態上已步入穩定狀態。更重要的著眼點是,對於出版社在地合法性的接受度,是以有意識的進行訊息解讀的工作,這就好像針對文化性、藝術性、與文學性議題。著作人需要合作夥伴的道理,處在數位變革時期也是能行的通。不需編輯、經理人與配樂師,在網際網路上就能作出替換。著作人對作品作出投入與酬勞所得,在未來就只能在國家的補助經費下來完成,這可能會帶來糟糕的後果 ── 藝術與文化不該由國家來主導。
問題:從您的角度來看,著作權法談判的必要性上,到底有沒有迫切性?
克倫維德:著作權進行現代化進程上,在我看來,法律該如何對孤兒著作提出合理解釋。除此之外,在修改著作的可能性上,賦予創意發揮的更多彈性,舉例來說,在混搭式與滑稽模仿的創意表現上。從文化部長期規劃的角度上來看,我們在歐洲體制下,需要一套著作授權機制,以及對著作權人的酬勞付費程序進行基本簡化動作。
以上,提問人:米歇爾.羅斯勒.葛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