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色譯酬規則並非適用所有的大眾出版社
出版社與譯者下一回合的譯酬之爭:大眾出版社對此提出警告,目前有個別譯者試圖「走法律後門」,漢色出版社(Hanser)藉此研擬譯酬規則,然而這些規則未能成為出版業採行的通用標準。出版業已有33家大眾出版社在指名致給譯者的公開信上簽名。
出版社與譯者之間因譯酬起了糾紛,這前後長達13個年頭,雙方鬧到對簿公堂的地步,這時間也有10年了。雖然漢色與五家出版社在2014年達成譯酬共識 ─ 然而這樣的譯酬規則並不適用出版業內大型出版社。照這封公開信所述,卻能讓人看出,並非所有出版人都能理解漢色等五家譯酬的共識是什麼。藍燈書屋主席法蘭克.尚貝思(Frank Sambeth)出席大眾出版委員會在慕尼黑召開的年度小組會議時,就各類出版社與譯者之間發生一些的法律糾紛 ─ 就從各執己見明顯看到,漢色訂的譯酬規則就是要化解彼此歧見的辦法,而這些規則是適用於所有的出版社。對此,尚貝思用強調的語氣說:「事實上,並不是這麼一回事」。
為了把這件事的來龍去脈交待的更清楚,現在大眾出版社是在德國出版發行委員會的協助下向譯者發出一封公開信,這信的措詞可ㄧ點都不含糊。這信是這麼寫的:「我們關注德語文學翻譯協會(VdÜ)與漢色之間,就譯酬稿費的適用規則有系統達成協議的這段過程上……,我們在驚訝中摻雜的憤怒是一天比一天多。而譯酬談判協議被VdÜ視為德國大眾出版社全體貫徹的『共同規則』」。與事實不符的『鑽牛角尖』指稱,公然集中在許多開放案例的一次個案上,我們對此不予重視。
在公開信簽名支持表態的出版社對於這樣的前置行程序予以強烈否絕,然而令人徹底感到遺憾的是,至目前為止,一個被出版同業普遍接受的譯酬共識是付之闕如,而VdÜ是關緊大門。VdÜ多次拒談,就連對德國出版書商協會也是如此 ─ 反而與一組來自大眾出版的團體在談圖書業普遍通用的譯酬規則,將經過時間驗證的實務慣例架構在法律基礎上來研訂共同遵守規則。
這封公開信指名寄給VdÜ主席恩立奇.史密特.亨克兒(Hinrich Schmidt-Henkel),至今簽名表態的出版社已有33家,其中有大型文學社,也有小型出版社;這些好比:巴斯泰.旅北社(Bastei Lübbe) 、藍燈出版集團(Random House),瑞典博尼爾在德的皮波出版社,霍爾茲布林克集團旗下三家文學社朵米兒.可諾兒(Droemer Knaur)、羅沃特(Rowohlt)、漁人文學社;阿明.葛麥能出版社(Armin Gmeiner)、朗根.米勒社(Langen Müller)、希爾布爾格(Silberburg)、懷思書社(Weissbooks)、與儲.克朗朋(zu Klampen)。
大眾出版社致譯者的一封公開信
「德語文學翻譯協會(VdÜ)試圖花了幾週時間與漢色出版社有系統的就譯酬稿費適用規則達成協議,續與五家出版社簽約,這些還多以小型精裝書出版社為主,我們在關注VdÜ與漢色談判的系統過程上,在驚訝中摻雜的憤怒是一天比一天多。譯酬談判協議被VdÜ視為德國大眾出版社全體貫徹的『共同規則』」。在此同時,讓人尤其生氣的是,德國大眾出版社當中,重量級的出版大咖並未列席在譯酬的談判回合上。
何況,一些原本就是發起議酬談判回合的出版社,在看到協議談成結果是朝著漢色目前通過的談判方向而去時,是相當有意識的退出VdÜ譯酬談判桌。在這種情況下,VdÜ就算是對德國出版書商協會也是 ─ 多次予以拒絕,反而是與一組來自大眾出版成員談圖書業普遍通用的譯酬規則,將經過時間驗證的實務慣例是架構在法律基礎上在研擬共同遵守規則。
尊敬的恩立奇.史密特.亨克兒先生,雖然您為了譯酬已談過這麼多回合,總是試著讓我們採用您與漢色立下的譯酬規則,不過,看來VdÜ協會會員是保持沈默,會員本身顯然沒有連結在一起。
把與事實不符的『鑽牛角尖』公然集中在許多開放案例的一次個案上,我們對這樣的指稱不予重視。『漢色譯酬規則』與出版行業的一個解決方案有關」。也許,未參與這些回合談判的第三方人士(此指:律師與法院)該利用這條管道,透過走這樣的「後門」來建立您可接受支付譯酬的合理標準。我們將此行為視為出版社與譯者合作夥伴之間的反向示範的一種理解。
VdÜ在知惠旗下譯者會員現行稿酬規則談判進度,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這只有不週之處。譯酬規則無法讓絕大多數大眾出版社的商業模式與獲利結構受到合理接受時,我們就要站在法律的框架下訂出合理的譯酬。因此,我們要再度清楚表達,我們拒絕接受亨克兒先生,您,與漢色出版社為我們研擬的譯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