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評論:谷歌數位化的決定 ── 著作權人派不上用場?

向獨裁者谷歌的鞠躬致意

著作權人派不上用場 ─ 至少,這若是與谷歌圖書檢索有關的話。紐約上級法院審理谷歌對抗美國作家非營利公會(Authors Guild)一案,德國出版書商週刊編輯米歇爾.羅斯勒.葛亨(Michael Roesler-Graichen)發表以下評論。

谷歌提供的圖書檢索促成一項重大公開使用,而這演變成為一種不可預估的研究工具;學生,教師、或圖書館員都能藉由這項圖書檢索來辨識書籍,尋找書籍。因而能夠闢出一條分析資料與文字數據之新途徑。陳卓光(Denny Chin)法官在審理美國作家非營利工會抗議谷歌一案時,作出有利網路巨咖判決,至目前為止,這項判決受到人們讚揚。陳卓光法官指出,谷歌圖書檢索履行不受限制批判的所有項目,這方面的履行,就是美國著作權法要求的《公平使用》原則。這包括,好比谷歌使用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一部著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從在「轉移」下使用,將一些根本新元素添入到原本著作。

谷歌為大約二千萬本書進行大量數位化工程,在掃描後納入全文供人檢索,在《片段》編碼刊登廣告,是為教育與研究展示出一種新品質,所以,並非是侵犯著作權法。

《公平使用》聽在反對這項判決而必須作出修正作者的耳朵裡,聽來有多麼地諷刺。谷歌從來不曾問過這些作者,他們是否同意自己的著作就這麼讓人給數位化與改編處理。德國著作人格權在美國著作權法裡,反正扮演的只是一個次要角色,在陳卓光法官的判決裡,是完全地否決掉著作人格權。

在大數據的時代,人們對於陳卓光法官作出這項判決,卻能理解成,這是對谷歌獨裁者的一種鞠躬致意。一家私營企業歸在相當機構等級之列,並且設法讓全民福祉思想是以這種方式來呈現,以至列屬於著作人格權法的個人維護權,無法彰顯。從谷歌這起案例就形成個別要求的一種發展 ─ 不論這是屬著作權法,私人領域、或資料保護 ─ 越來越集體主義式的《超級權法》,就像一般知識入口站,全民福祉,與安全感受到犧牲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