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9

協會專屬律師克里思提安.思龐安談論譯者酬勞

訂立共同酬勞規則的興趣仍然存續 

這個週末,德語文學翻譯協會(以下簡稱:VdÜ)會員就要對所謂的譯酬規則進行表決,這些規則是由VdÜ主談者與漢色出版社(Hanser)與霍夫曼 & 康普出版社(Hoffmann & Campe) ,以及少數後來加入談判的小型出版社一起協調出來的。

譯酬之事怎麼演變成談判桌上的酬勞規則議題?
過去幾年,文學譯者為了爭取合理譯酬在進行多回合的談判,這已是眾所周知的事。2013年秋,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以下簡稱:BGH)為譯酬制定的基本法,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證實符合憲法要義。BGH的這些規定為精裝書出版社帶來某些來自口袋書授權的收入,這些收入若是與那些在社內就有發行口袋書目錄的出版社相比,前者的版權收入就會在市場競爭上處在劣勢。就因這個緣故,精裝書出版社所組成一個小團體在漢色出版社的帶領下,與VdÜ展開譯酬規則的談判。雙方談判的最初目標,譯方經與精裝書出版社適用的雙方共同譯酬規則,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因法院作出不利的判決所造成市場劣勢,來扳回ㄧ城,以至,這同時也為文學譯者得以持續穩住一群由譯案委託方所組成的重要團體。雙方在譯酬的談判過程上,得出,VdÜ對一項譯酬規則的內容想像,就只有兩家與談夥伴,也就是漢色出版社與霍夫曼 & 康普出版社,在看法上是達成一致。尤其是因法院判決特別受到影響的漢色出版社,於是就與組織譯酬談判的譯方展開進一步談判。最後,與VdÜ談妥共同草擬一份共同譯酬規則,由霍夫曼 & 康普出版社與後續其他三家出版社同意連署。

與VdÜ取得ㄧ致看法的出版社,看來採行譯酬規則的優勢,相較使用BGH法規還來的有承諾。在這種背景下,到底是不是就能說,雙方共同制定的譯酬規則就會在VdÜ會員大會上通過表決? 
我是這麼看的。雖然是,漢色為譯者制定的譯酬規則,在幾個參數上,在與法院研擬出的基本原則下,會為自己帶來明顯的劣勢,卻能相對在象徵上帶有正面傾斜的意義,就如,特別這是從第一本售出的書起,就持續地在加入計算,這還要加上,被算入的標準制式譯酬。這該是對譯者的心理層面起關鍵性的作用,因為出版社發行書籍的銷量多寡,譯者能分到一杯羹,而不是只是從版權收益獲得一份。

照這說來,是不是漢色主導的譯酬規則就能適用在出版界,並獲得它的意義,或至少是贏得為數眾多的精裝書出版社的相關採用?
至目前為止,只有少數幾家出版社決定採用計劃的譯酬規則。漢色出版社基於出版商業模式的特殊性,與出版類型的收入結構,在著手為譯酬規則量身設計,這是刻不容緩之事,協調好的譯酬規則,不論是從別家的精裝書出版社,或甚至明顯是從一大部份的德國大眾出版社看來,這些規則被證實可行。因此這就跟出版界牽聯在一起,不論是從口袋書的授權進帳,還是從圖書共同體授權評級收入來看,這些對精裝書出版社的傳統經營上,偏偏是一條重要的經濟生命線,就在電子書與口袋書之間的競爭是越演越烈時,譯酬在朝著負向發展已有一段時日。於是,就當前的版權收益,與就版權發展的遠景來看時,制定譯酬規則是有它的意義,而就只有為數極少的出版社能夠做到像漢色或霍夫曼 & 康普一樣。在精裝書出版類型當中,出版社的基因排列組合終究是大不相同,以至漢色訂立的譯酬規則,這在相較應用BGH法規時,就會從它的經濟優勢給予承諾。

譯者在與其它大眾出版社簽譯案時,是否在引用漢色譯酬規則時,可引用單項規則條項,或是全部內容?大眾出版社在譯案合約內所列的條項,相較BGH所制定的法規時,可不可以從漢色譯酬規定內,(只)引用對她有利的要項?
不許。按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漢色譯酬規則僅適用在,是與VdÜ協定為第一個簽約出版社所談成的譯案,也許這些,在後來還會附加在規則內。至於所有其他出版社及所屬譯者,就適用由BGH制定的法規框架,也就是所謂的五分之一公式,一位譯者要依此公式獲得五分之ㄧ酬勞,在扣完公式所有項目,就是作者所得,還有因這在連結到版權收益上,有相對高的參與。因為由BGH制定的法規,還有被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證實的,漢色譯酬規則也是一樣,其本身就是從封閉系統建構出的法規,若是要在任意調換其單項法則 ─ 這就好比是,標準制式酬勞的高度、或分得版權收益的% ─ 這勢必會對酬勞的思考邏輯帶來損害。

要是這樣,這是不是就能料得到,這會演變成,為文學譯者訂立出版業內共同遵守的譯酬規則 ?
德國大眾出版社方面,有意與VdÜ訂立共同酬勞規則的興趣仍然存續。這是為了謀求出版業內的和平相處與保障譯者酬勞的合法性。早在2008年,大眾出版社就曾與VdÜ在譯酬佣金上取得一致看法,為文學譯者訂立一套業內通用的酬勞規則,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當時,這套規則並未受到VdÜ大會的支持,不過看來是BGH採取行動,那時法院就譯者們提出的控告,為他們判出應得的酬勞。根據漢色訂立的譯酬規則,雖然這有為數眾多的大眾出版社在使用,而這不再是德國所有的出版社在行使的規則。雖然這是可想而知的,業內通用的酬勞規則在BGH的判決裡存有譯者難以達到的利益,這是出版社能解決的。業內人士想要知道的是,在週末舉行的VdÜ會員大會,是否會在這方面傳出一個信號,去找出與大眾出版社的談話,或有組織的譯者是否會一起對目前的五家出版社所適用的酬勞規則,以及在應用BGH基本原則上,在他們的剩餘譯案上感到滿足。

德國出版書商協會在與VdÜ談判時,究竟實際參與的程度有多少?
德國出版書商協會的聯邦協會,並非是以雇主協會的身份在行使職權,也就是不具議價能力。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意涵,協會組織內的出版會員也並沒有被授權可與作者組織團體就共同酬勞規則進行談判。以至這項任務就得由出版社自行處理。出版社在這談判過程的框架內,被波及到的出版社,若是期待協會出面協助,德國出版書商協會組織架構內的德國出版發行人委員會,自然是在所不辭。倘若沒有這種期待,那麼與漢色的談話,以及其他出版社與VdÜ的談判進程,就不會有我們的參與,我們就像別的旁觀者ㄧ樣,都是事後才知道談判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