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20

就法律觀點審視:「借閱」一本電子書

「借閱」一本電子書 ──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卡爾.基森 (Karl H. Giessen) 律師是萬象出版集團(Weltbild)的法律顧問,他以執法者的角度來審視借閱電子書檔案行為時,就看出這裡面涉及到著作人與商業壟斷法的ㄧ系列問題。

目前到處都能看到與電子書借閱有關的討論,出版社對借閱電子書抱持存疑態度;圖書館對它有所要求;而亞馬遜顧客每個月可收到一本免費電子書,倘若顧客在亞馬遜年度消費額達29歐元也才會收得到,並且還能享有免運費待遇。那麼,到底接獲一本電子書的「借閱人」得到了什麼?他得把電子書歸還嗎?那麼,他在接獲電子書後,這書是二手的嗎?還是新版電子書呢?他自己會看這本電子書呢,還是讓別人來看?閱讀之後,還得把電子書歸還回去嗎? 不,不是如此。這個人在接獲一份數位檔案,他可在一定時間內閱讀,也不必把這份數位檔歸還回去,而是這份數位檔的閱讀使用可能功能失效,也就是說,這份數位檔的電源會被切斷。電子書並不會有所謂二手問題,它不是實體物、也不會有包裝上的問題。

線上顧客(使用人)通常希望獲得免費服務,業者一旦要跟顧客收取費用,他們就會退回這樣的服務。對出版社而言,線上顧客抱持這種令人不怎麼舒服的期許心態來要求大量免費「借閱」電子書,這就給人一種看電子書不用花一毛錢的印象。這也就難怪了,出版社與作者會對線上網友這種要看內容,卻不想為此付費的行徑,並不感到訝異了啊,就讓我們跟音樂界打聲招呼吧。現在,從亞馬遜借閱電子書的例子上,讓我們又再度看到:電子書不僅現在連還都不必歸還了,還能在一定時間內無限次使用。亞馬遜為此對外大事宣傳了一番。這可真是太好了,社群也跟著一起樂歪了。亞馬遜也是飄飄然,因為這麼一來,電子書不就帶著非書產品在市場上一起滾動起來:亞馬遜送出大量電子書,也因而促進冰箱、傢俱、與登山背包產品的銷售業績。電子書這下子跌到谷底,到底有多深呢?那麼,文化價值又跑到哪裡去?

那麼,法律是怎麼審視這件事?借閱電子書的行為,就著作權法角度來看時,這就出現了問題,而這個問題就要回過頭來問問自己,出版社到底有沒有取得作者授權同意後,才把電子書借閱出去。把作者著作借閱出去的權力,說的明確一點,在一家圖書館內提供著作借閱服務,這就涉及使用著作權法(次要著作權)的合法性。倘若作者把著作使用權表明委託給出版社代為處理,這時,作者著作的使用權就會移轉到出版社這一邊。

著作權法在傳播宗旨下所實施的基本要則,若是在帶有懷疑的情況下而被接受,在作者委託合約書內的協定項目上,就務必要把使用作者著作的懷疑範圍的可行權力列出說明要求。就某種程度來看,從著作權法的發展趨勢來看,著作權是盡可能握在作者的手上。在作者著作委託合約書(出版社合約書)內(原文連結),若未具體明文條列使用著作之規範,而擅自把作者著作借出,為法律所不容許之行為。

在作者著作委託合約書內,行使著作的數位權力到底要移轉到何等程度,就借閱數位檔方面,推測是沒有明文規定。至少,我在德國出版書商協會公佈作者委託合約書的範本檔案內,就沒有看到:在協會編號4.1.4 b合約範本內,是就實體著作的使用形式,將著作借出、或租用權列出明文規定,至於在使用數位權法上,並未列出明白規定 (4.1.2 b)。若是如此,這就要問,是否該讓這塊法律遺缺,將使用數位檔案的合法性,從約束它的使用時效性來詳細加以規範,讓數位使用權具有時效性後,不至於還會移轉出去。而出版社可能因時間約束下,也無法行使電子書借閱行為。

接下來就會問,大量免費借閱電子書的服務,或贈送電子書的行為,若就壟斷法來審視時,這等行為是否可行。因為亞馬遜(企業)不可長期持續供應低於中、小咖競爭業者考慮從事之產品或商業服務的進貨價格(競爭限制法規第20,IV 2-2條)。業者在市場上用賠本價格來供應產品,而業者是在懷有目地下而在市場上提供低於產品的行情價,以達到把一家或多家競爭者排出市場之目地。從企業競爭法律的觀點上來看,這等商業行為也是屬於不合法。

借閱與贈送電子書顯然就首當其衝,而這也抵觸法律思維。簡而言之:這裡,我們就不要提往日的美好時光,美好年代的老書,書皮上鍍有燙金花邊的羊皮書,還有散發出知識愉悅氣息的街角小書坊。不是,網際網路是在用它量子躍進的方式在行進,它不會回頭。現今的網路時代,電子書也是隱藏著讓人不容懷疑的巨大優勢,它就像是所有的創新、風險與危機ㄧ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