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8高峰會甫在法國小鎮杜維爾落幕。在和諧的必然基礎下,參與高峰會議的八大先進工業國領袖將國家著作權法議題也納入外交談判議程 ── 談判目標,要將國家著作權法的適用權限,哪些該依法予以保障、哪些是不該觸犯的遵守規定予以釐清。德國出版書商週刊編輯米歇爾.羅斯勒.葛亨 (Michael Roesler-Graichen)提出他的評論:
G 8高峰會議 ── 八大先進工業國政府共同為網際網路展開最起碼的國際義務遵守標準而進行領袖外交談判與呼籲;這,無疑是在國際間起了一次帶頭效應。從政治上來看,著作權法,有些類似為地球氣候把關所制定的國際標準一般;從國際外交談判的會議紀錄、到國內接軌的會議紀錄,移轉成為國內制定法規時的遵守行為、或是義務執行的配套過程,這是一段漫長的審議過程。
從法國杜維爾小鎮發出的G 8高峰信彈號,到底是對著作權法在國際往來的適用法規的進展起了相當作用。有許多的國家現在已經開始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審查協作進行法律措施相關制定(關鍵字:《反假冒貿易協定》)、以及讓國內著作權法令擬定的更加完善。八大先進工業國政府挺身呼籲的後續效應:先是從對智慧財產權法項目中的版權法與專利法,在相對執行不夠嚴謹的G 20經濟體國家著手進行改進。歐盟帶著《智慧財產權在歐盟的整體策略》從法國杜維爾的《G 8會議宣言》的側翼來助攻;幾天前,歐盟才剛把《智慧財產權在歐盟的整體策略》端出檯面,例如這份報告的內容,對於絕版書的授權管理就提出具體實施建議。
G 8高峰會在和諧的必然基礎下,推動著作權法的行動意義,並非只有來自於著作授權人與著作權人對於保護著作權的意識抬頭;並且還希望藉由G 8高峰會的外交談判,將國家著作權法的適用義務,哪些該是依法予以保障、哪些該是不應觸犯的遵守規定,達成法律遵守的行為共識。在讀者與消費者在使用網路媒體的時候,我們如果不是讓他們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前題下,這才能促使網路媒體繼續的向前發展下去。
G 8高峰會在和諧的必然基礎下,推動著作權法的行動意義,並非只有來自於著作授權人與著作權人對於保護著作權的意識抬頭;並且還希望藉由G 8高峰會的外交談判,將國家著作權法的適用義務,哪些該是依法予以保障、哪些該是不應觸犯的遵守規定,達成法律遵守的行為共識。在讀者與消費者在使用網路媒體的時候,我們如果不是讓他們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前題下,這才能促使網路媒體繼續的向前發展下去。